离婚诉讼 04-07 607
(1)事实婚姻关系的财产关系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经人民法院认定,若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则人 民法院通常依据《婚姻法》第39~42条处理事实婚姻关系的财产分割间题。对于 事实婚姻关系的共同财产分割,当事人应对共同财产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应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存在事实婚姻 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实行约定夫妻财产制,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归各自所有,对于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 离婚时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 给予适当帮助。对于事实婚姻关系的共同债务认定问题,若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 的债务,则应当由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 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于共同财产 和个人财产的认定问题,在成立事实婚姻关系之前,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在成立 事实婚姻关系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 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共同财产。若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 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 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事实婚姻关系的子女抚养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经人民法院认定,若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则人 民法院通常依据《婚姻法》第36~38条处理事实婚姻关系的子女抚养问题。对于 事实婚姻关系的子女抚养问题,与一般婚姻关系相同,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 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抚养权的归属问题,离婚 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 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对于抚养费的支付问题,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 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行使探望权利的 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 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 探望的权利。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的若干具体意见》对于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的具体规定依然适用于事实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