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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购房离婚后如何分割

离婚诉讼 07-06 422

实践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情形多样,可能是为夫妻一方出资、可能是为 夫妻双方出资、可能是全款出资、可能是只出首付款、可能婚前出资,也可能婚后出 资,所涉及房屋可能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也可能登记在双方名下,相关司法解释均有所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22条规定:“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房屋,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 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赠与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 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 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 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但是上述两条仅对父母出资购房涉及的房产分割问题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对 于实践中的诸种不同情形人民法院一般做以下考虑:①如果是婚前父母全资为自己子女(甲)购房,即便是该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 或者另一方(乙)名下,也应当视为是对自己子女(甲)的赠与,该房产对应的财产份 额属于该方(甲)的婚前个人财产,当然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乙)有充分证据证明该 房产系对方父母赠与给他(乙)一人或者赠与给夫妻双方的话,则该房产视为该方 (乙)婚前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②如果是婚前父母部分出资(通常是首付款)为其子女(甲)购房,则不论该房 产登记情况如何,该部分出资所对应的房产份额,应视为是其对自己子女(甲)的赠 与,系该方(甲)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该方(甲)又以其个人财产支付了剩余购房 款,则该房产所对应的所有财产份额均系其(甲)婚前个人财产;而如果是婚后以共 同财产还房贷,则以共同财产还贷所对应的房产份额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该种情 况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 10条所规定的情形具有一致性,可参照适用)。但是如果另一方(乙)有证据证明父 母出资系对其一人(乙)或者夫妻双方的赠与,则父母出资所对应的房产份额应视 为该方(乙)的婚前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
③如果是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房,且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一般视为是父 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该出资系父 母对一方的赠与,则该出资对应房产份额归其个人所有。④如果是婚前双方父母为夫妻双方购房出资,无论登记情况如何,人民法院一 般视为是双方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对应出资的房产份额归夫妻双方各自所有; 如果是婚后双方父母为夫妻双方购房出资,人民法院一般认为该赠与系对去妻双 方的赠与,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涉及具体分割数额时一般参照各自父母的出资
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房产所有权的归属作出规定,也即上述诸
种情形所涉及的财产分割思路仅是对房产对应财产份额的划分,房屋所有权最终 属于哪一方、哪一方获得折价补偿,还需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个案情况,根据出资比例、还贷能力、有利于生产生活、照顾女方及子女权益、生活是否存在困难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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