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 04-08 634
请求权主体
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受胁迫而结婚的当事人,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共同生活 后,与胁迫行为人产生了感情,希望继续维持婚姻关系。此时,若一概将因胁迫而缔 结的婚姻予以撤销,不利于维护当事人利益及社会秩序。因此,对于请求撤销婚姻 的主体,根据《婚姻法》第1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第2款的规定,部分人民法院认为,只能由受到 胁迫的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时,婚姻效力才可自始归于无效。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部分人民法院认为,可撤销婚姻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在性质上属除斥期间,该 期间届满,撤销权消灭。依据《婚姻法》第11条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撒销婚姻的 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 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由此,部分人民法院认 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计算;如果撤销权人被非法限 制人身自由,则从撤销权人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计算。撤销权行使期间届满,撤 销权消灭,受胁迫的一方不得再行提请撤销该婚姻,其所缔结的婚姻则成为合法 有效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