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04-15 565
上诉人俞某与被上诉人胡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 约履行。上诉人俞某以被上诉人胡某领取的房产证上所载房屋建筑面积与房屋买 卖合同中所约定的面积不符为由,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建筑面积44.65平方米属上诉 人所有,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该44.65平方米建筑面积为阁楼属涉案房 屋产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系该房屋的从物,涉案合同未对从物处理作出明确约 定,应视为随主物一并转让。且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实际协商后应支付 房屋及其附属物总价为741800元”“该房以本合同为准,一次定价,以后不再受房 屋市场价涨跌的影响”,结合上诉人作出的承诺书及余姚市城东新区信用中介所工 作人员杨志迪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认定该房屋价款已包括双方争议的面积部分。
典型意义
对从物归属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一般按照从物所有权随主物一并转移的原 则进行处理。除非买方支付的价款除非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否则即认为其中已经 包含了为从物而支付的价款。而对于从物如何认定,如前所述,并不存在一个绝对 确定化的标准,只能根据通常的生活经验予以判断。在房屋买卖关系中,房屋的阁 楼、储藏间、地下室、内部水电设施通常被认定为房屋的从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