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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股权转让实际为借贷关系

公司法律服务 04-21 592

由于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可能出现股权转让与民间借贷关系并存的情 况,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可能是由股权转让形成,因此要确定双方签订合同是股权转 让合同,还是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借贷,要确定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一般首先依据 双方合同的具体内容与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判断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真实意 思,并结合当事人的身份关系与当事人提交的借条、收据等证据,判断双方签订股 权转让合同的真实意思是不是为了偿还欠款,进而确定双方是否为民间借贷关系。 由于法律规定股东有权将其持有的股份依法转让,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 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 行。因此人民法院在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性质时,还会结合双方签订股份转让合同 后,是否办理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等判断双方是否具有实际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 意思,还是仅仅将转让的股权作为双方借贷的担保。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未在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股权转让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登记并 非判断股权转让合同性质的必要因素,仅作为合同履行情况的判断因素,借以认定合同性质。
在司法裁判中,要判断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的真实基础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主 要依据双方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年红利等内容,判断合同内容是否属于 保证本息固定回报的保底条款,是否符合投资具有风险性的本质特征,是否符合 《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的相关规定。如果合同条款约定股权受让方投资期间仅经 过一定期限回收成本,不享受利润、不承担风险,只享受固定收益,则与公司股东共 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原则相违背,同时股权受让方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 动,也没有参与经营管理公司的意思,即使双方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签章确认,也能 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当事人是以股权转让的名义收取相关款项,其股权转 让金一般被认定为借款,相应股权转让合同也会被认定为名为股权转让实为民间 借贷。此外,如果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已实际履行,但双方又就未履行的股 权转让款转化为借款达成合意,只要此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系双 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则人民法院对该部分成立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予以认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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