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锡山区律师_锡山区合同/离婚/刑事律师
13151955559

离婚诉讼中的前置程序

离婚诉讼 05-05 536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 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 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可见当事人一方要求离婚,可 以通过诉讼外调解、诉讼中调解与判决等途径进行。
(1)诉讼外调解
诉讼外调解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只是离婚诉讼前解决纠纷的一种措施,并不 影响当事人提出诉讼。当事人可以不经过这一阶段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 法院也不得以未经有关部门调解而拒绝受理。
(2)诉讼中调解
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诉讼中的调解一般是必经的诉讼程序,指 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若双 方达成和好协议,由原告撤诉,将调解协议记录在卷。若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 院审判人员要按调解协议内容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的法律效力相同, 双方领取了离婚调解书,夫妻关系即告解除。若双方协议不成,调解无效,由人民法 院依法作出判决。

相关文章

在线咨询
预约咨询律师

微信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