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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买卖合同的效力

合同纠纷 08-10 559

一物的多重买卖,又被称为一物二卖,是指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签订数个买卖 合同,分别出售给数个买受人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5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 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 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在一物多重买卖的情况下,只要每个买卖合同都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 无效情形,且无其他合同效力瑕疵,则数个买卖合同均是有效的。如果出卖人与先 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后,将标的物交付或者为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而后出卖人再 与后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在此情形下,由于出卖人已非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后 续的买卖合同实为无处分权人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 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 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 解释明确了买卖合同中当事人一方的无权处分行为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人民法院在裁判这类案件时也尊重了这一观点。

人民法院在认定多重买卖合同的效力时,首先一般会对当事人之间的多份买 卖合同是否成立进行认定。当事人证明买卖合同成立,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一是证 明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已经具备,二是证明合同已经履行且为相对人所接受。人 民法院在认定各份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时,通常对以下合同成立的要件进行认定:第一,存在双方或者多方缔约主体,即实际缔约人。其既可以是合同当事人本人,也可 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分别为出卖人和买受人。第二缔约主体具有缔结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三,对合同的主要条款 达合意。在市判实成中约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一要件事实易于 证明,故争议较少。 而主体要件和合意要件则通常成为双方当事人诉争之焦点。例 如,相对人可能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非其本人签署为由,否认其系买卖合 同当事人的事实;或者以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 称为由,否定主张买卖合同成立的一方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没有书面买卖合 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提出的据以证明买卖双方达成合意的证据比较有限,若合同 未履行且无其他相关证据,则人民法院多数情况下以证据不足为由认定当事人之 间未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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