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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中签收的相关问题

律师文集 08-22 349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第15条的 规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标的物一经签 收即视为已经检验完毕,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符合约定。但在网络购物中,出卖人 往往要求买受人先拆开包装检验货物后再签收,而负责运输标的物的物流企业则 往往要求买受人先签收后才能拆开包装验收。虽然快递包裹上大都会载明标的物 数量、型号、规格,但实际上买受人在签收时确实无法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尽管如此,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大多数人民法院依然严格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认为标的物一经 签收又视作买受人已经对标的物进行了检验并对其外观予以认可。即买受人在签 收货物后,就标的物数量及无须使用便可发现的显性质量瑕疵提出异议并要求出
卖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标的物非买受人本人签收时,若是买受人委托他人代收或由买受人的家人、 工作人员代收,买受人未能当场及时检验货物也不当然阻却检验及瑕疵异议期间 的经过,通常人民法院会判决买受人在前述情况下自行承担未能及时检验的后果。 因为买受人负有检验标的物的义务,在其可以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却由于自身原因 而未能及时检验时,人民法院会认为买受人应当自行负担相关的不利后果。但若 买受人可以证明标的物系快递公司擅自交由他人签收时,买受人仍可在合理期间 内提出瑕疵异议。只是相对于前者,后一种情况在实践中较为少见。 由于网络购物合同关系中,买受人签收一般即视为标的物符合约定,因此在买 受人发现标的物存在数量、质量瑕疵时,只能选择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并承担相应 运输费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系法律赋予网络购物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可以在 签收货物后次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只是对于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 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消 费者不能选择无理由退货。且消费者应当保证退回的标的物完好,若是在寄回时 因消费者过错,如未标明标的物系易碎品等导致标的物损坏,消费者还应向销售者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消费者退回标的物的,视为买卖合同解除,出卖人还应当交 还货款,但在交还时可以扣减运费。
此外,网络购物合同由于多采取出卖人代办托运的交付方式,因此若无特别约 定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与第一承运人,也即快递公司时即视为交付义务已经完 成,此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由买受人负担。因此,若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时 发现标的物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而出卖人又可以证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发生 在承运人运输过程中时,出卖人不负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当前我国各大网络购 物平台对买卖网购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大都规定了自己的特别规则,并 在出卖人、买受人注册时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分别与二者达成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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