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05-30 511
借款人证明自己已经还款的,双方债权债务关系自然归于消灭,出借人不能再 请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但实践中往往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双方之间债权债务 关系复杂,如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存在多笔借贷关系,甚至借贷关系与买卖等其他 法律关系并存,借款人归还其中一笔或数笔借款后对剩余部分拒绝归还,并主张自 己已经尽到了还款义务。此时人民法院会要求出借人对尚未归还部分的借款的存 在承担证明责任,而出借人尽到证明责任的,再由借款人按照前述方式对自己已经 就该笔借款还款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即以此方式对每笔借款进行确认。借款人 确未充分还款的,应对剩余部分继续承担还款责任。对于已偿还部分偿还的为哪一笔借款,当事人之间未有明确约定的,按照法定的清偿抵充方式予以确定,即债 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 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 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 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其中,每笔债务按照:实 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抵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