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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中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

律师文集 08-22 338

在网络购物中,基于便捷需要,网络平台与销售者往往都会大量使用格式条 款,对于这些格式条款,除了应当符合《合同法》中的规定外,我国国家工商总局还 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对其《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发布(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指 引的公告》无效情形作了进一步细化。具体言之,免除自身主要责任导致格式条 款无效的情形有:(1)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责任;(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 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3)对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连带 责任;(4)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和经营者商业秘密的信息安全责任;(5)依法应 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其他责任。


加重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责任导致无效的有:(1)使消费者承担违约金或 者损害赔偿明显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2)使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承担 依法应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承担的责任;(3)合同附终止期限的,擅自延长平台 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履行合同的期限;(4)使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承担在不确 定期限内履行合同的责任;(5)违法加重平台内经营者或消费者其他责任的行为。


排除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主要权利导致格式条款无效的有:
(1)依法变更、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2)依法中止履行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权 利;(3)依法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的权利;(4)就 合同争议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救济途径的权利;(5)请求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6)平台内经营者或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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