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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的相关规定

离婚诉讼 10-08 550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 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 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人民法院认为,结婚登记是我国结 婚的法定程序。对于依法登记的婚姻关系,不管是否举行结婚仪式,当事人都建立 了夫妻关系,享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对于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的登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婚姻 登记机关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审查了解双方当事人 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如果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准予登记,发 给结婚证。如果在诉讼过程中,涉及结婚实质要件审查,依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 适用法》第21条规定,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1)双方当事人在我国有共同经常居 所的,适用我国法律;(2)双方当事人没有共同经常居所的,而我国公民在我国有经 常居所,因我国为婚姻缔结地,应适用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但 是由于中国为我国公民国籍国,因此,不论外国人一方在我国有无经常居所,均因 我国为婚姻缔结地而应适用我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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