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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买卖合同作民间借贷的担保有效么

律师文集 04-06 6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 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 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 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由此可 见,对于作为民间借贷担保的买卖合同,由于买卖合同本身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 意思表示,大部分人民法院认定该买卖合同为无效,买卖合同不应被履行。 同时,基于《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 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 权人所有。”与《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 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如果订立买卖合同的 目的是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且涉及上述“流押条款”,则当事人请求履行相关买卖 合同的实质结果即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买卖合同因违背上述法律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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