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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恶意串通)

律师文集 04-06 37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 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但在出租人与房屋买受人构成恶意串通,损害承租人利益的情况下,其房屋买 卖合同仍属无效。因此出租人首先要证明其在出卖租赁房屋前,已通知承租人卖 房事宜,没有侵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若房屋买卖双方在明知承租人对房屋享有 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未征询承租人的意愿就私自低价转让房屋的,则人民法院一 般认定为房屋买卖双方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
同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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