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04-26 576
因受欺诈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 院通常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判断案件中是否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所规定的“故意告知对方 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形,进 而认定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时是否受到欺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9条规定,欺诈事实的认定适用较高的证明 标准,需要确认欺诈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并排除合理怀疑。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是 否具有欺诈故意时,一般需要考察两个层面的故意:其一是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 瞒真实情况之故意,其二是使对方陷入错误判断并基于该错误判断而作出意思表 示之故意。此外人民法院还需关注一方的欺诈行为与对方所做意思表示之间的 因果关系,包括欺诈行为与错误认知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错误认知和意思表示之 间的因果关系。若欺诈行为并未引起错误认知,欺诈自然不能成为影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原因;即便欺诈行为引起错误认知,但该错误认识并不对意思表示的作 出构成影响,其亦因与民事法律行为之实施缺乏关联,而不足以影响其效力。人民 法院在进行认定时会将上述两重因果关系进行综合考量。例如,若一方当事人虚 构事实,对企业本身或其销售的商品进行虚假、夸大宣传,对另一方当事人产生了 误导,并受此影响签订了合同。据此,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 假情况,希望对方因此产生认识错误,并实施了欺诈行为,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 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符合欺诈构成要件中的双重故意和双重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