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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中的无效情形

离婚诉讼 04-06 447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为两人共同共有,根据《婚姻法》第 17条第2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1款第2项规定,“夫或 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大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 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 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夫妻双方对于共有财产均享有平等的处分权, 同时由于房屋的处分要经过合同签订、房款交付、房屋交付、产权过户等复杂程序, 因此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如果夫妻一方以另一方侵害其知情权和处分权为由,请求 确认相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如 果发现有符合《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如出卖人具有损害 夫妻关系的恶意,欲离婚时独占、侵占本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且有证据证明买卖 合同双方有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利益的行为,则买卖合同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 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即在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房屋的情况下,若买受人不 知出卖人未经配偶同意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已办 理产权登记手续,则买受人可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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