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 07-06 539
(1)按揭买房
①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登记在其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 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对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不动产分割问题作 了具体规定。如果双方对该类型房产归属有约定则依照约定,无约定,则人民法院一般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 益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规定所体现的分割规则并非绝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的意见,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以共同财产所还贷款的比例远 高于婚前首付,且非产权登记方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则人民法院也可能根据案件 具体情况,酌情判定由非产权登记方取得房产,偿还剩余房贷,并给予原登记方以 适当补偿;如果产权登记方因经济原因无能力继续偿还剩余房贷,而另一方有偿还 能力,且要求取得涉案房产并履行还贷义务,则人民法院一般也将支持其诉讼请 求。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并未排除《婚姻法》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关于一方生活困难另
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的规定的适用即该种情形下人民法院也可能判决由非产权
登记一方获得房产
②婚前按揭买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其他情形。
除前述《婚姻法》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明确规定的婚前按揭买房离婚后房产分割情形外, 实践中还存在其他情形无法适用该条。如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房产
登记在双方或者另一方名下,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以及婚前双方共同出资支付首 付款,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对于该几种情形,婚姻法及相关司法 解释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的裁判结果亦略有不同。
如果双方对房屋所有权归属有约定,则依照其约定。例如,首付款支付方同意 将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极有可能是双方曾约定房产归属于登记方,如果人民法 院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认为该种可能具有高度盖然性,则一般判处房产归属于登记 方,且如果登记方能够证明首付款系支付方对其的赠与,则人民法院一般认为该部 分房产份额系登记方的婚前财产,在分割时予以考虑;同时,由于婚后是以夫妻共 同财产还贷,因而对这部分房屋份额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具体体现 为由登记方对另一方给予折价补偿。
总的来说,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部分所指向的房产份额系夫妻共同财产不存 争议,存在争议的是,首付款所指向的房产份额归属问题,对此,人民法院的一般观 点是查明首付款的出资比例,作为婚前财产以按份共有的方式分割该部分房产份 额,如果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赠与关系,则该部分房产对应的份额归属于接受赠 与方,最终体现在补偿款数额认定上。而对于房产所有权归属何方,人民法院裁判 观点不一,一般会综合考虑个案情况,从以下几个因素判定:出资比例、还贷能力、有 利于生产生活、照顾女方及子女权益、生活是否存在困难。认定房屋所有权归属后,
由获得方对另一方给予折价补偿。
③婚后按揭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
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揭所购房产,由于房产首付款及贷款通 常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因此人民法院一般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揭所购房 产系夫妻共同财产,需合理分割,至于房产所有权归属何方,人民法院一般在综合 考虑个案情况后予以认定,并由获得房产所有权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但是 如果能够证明婚后按揭所购房产系以一方婚前财产支付,且登记在支付方名下,则 该房产一般视为该方个人财产,归属于登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