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 07-29 569
人民法院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时,首先会认 定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关于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认定标 准,一般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为准,一经登记,就应认定登记权利人为真正权 利人,是否已领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并不影响其权利人地位。一般来说,建设用地 使用权登记在先,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颁发在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内容应以主管 部门登记的内容为准。《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 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可见,建设用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权利来源的基础,因其具有公示效 力,成为外界判断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标准,而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是颁发给权利人的 权利证明文件,需依附于土地登记,只能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辅助认定依据。 在确定了夫妻一方或双方确系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后,人民法院会考虑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否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 地使用权才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而涉及分割的问题。
最后,人民法院还会考察双方之间是否有关于分割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协议。 如果双方就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割达成了协议,人民法院一般会以协议内容为依 据进行分割。如果双方没有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则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 般规则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