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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山区律师-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对外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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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对外借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给出了一个较为明确的回答,即以严守合同相对 性为原则,以谁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即应由谁承担还款责任。但出借人、企业或者其 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 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 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 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体而言,在 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有如下四种情况:
(1)有充分证据表明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但享有借款利益的为法 人,自己并不全部享有借款利益时,应当由法人和法定代表人共同承担相应还款责 任。此处并不要求所借款项全部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只要企业在一定程度上享有 了借款利益即可。
(2)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借款合同,无法证明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 营时,应由其个人承担还款责任。出借人的催告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是重要的证据, 若出借人此前的催告对象均为法定代表人个人,证明其对涉案债务为个人债务是 知情的,而法人也可以证明自己并未收到相应款项时,此时法定代表人即为还款责 任人,出借人不能要求企业承担责任。
(3)法人对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不知情,由于法定代表人的特殊性,故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仍应认定为系合法有效的代表行为,法人应当与法定 代表人一并承担连带的还款责任。除非出借人对法定代表人存在越权行为明知或 应当知晓,不过对法人而言证明这一事实十分困难,在实践中比较少见。
(4)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并不超越职权,应当仅由法人承担还款责任,但是法定代表人存在个人财产和法人财产的混同时,应当与法人承担连带的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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