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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的处理

公司法律服务 06-16 686

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订立前或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后双方当 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而相互之间负担的一定义务。二者并不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义务,是一种法定的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而产生的义务。对于先 合同义务,主要是在缔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负担的诚信缔约、告知、保护等义 务,对于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所保护的为受损害一方的信赖利益我国法律主要通 过缔约过失责任对受损害一方予以救济。包括损害赔偿、停止侵害、继续履行相应 义务等。一方未尽到足以影响合同成立与否的告知说明义务的,合同成立生效后
相对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行使撤销权或合同解除权。
后合同义务在买卖关系中常见的有协助变更登记、提供相关辅助产品及技术 服务、在保修期内的修理义务、后续的告知、保密义务等。违反后合同义务的,应当 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停止侵害、继续履行等责任。其中,损害赔偿与违约责任所包 含的范围有所不同,违约责任包含现实利益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而违反后合同义 务的损害赔偿范围仅限于实际损失。其原因在于:首先,《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 赔偿范围是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是针对不履行合同和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两种 情况;其次,可得利益的损失是根据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 失,也即合同利益是可以预见的,而违反后合同义务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是无法预见 的,只能根据实际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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