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服务 04-15 578
当事人可以在原合同未约定标的物质量的情形下,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该补充 协议与原合同具有相同效力,亦是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权利、义务、责任的依据。实 践中存在当事人后达成的补充协议约定的质量要求与原合同不同甚至相斥的情 形,尤其是在买受人多次验收不合格的情形下,双方常另行达成补充协议,该补充 协议的质量要求往往不同于(多数为低于)原合同。此时,人民法院一般认为形成 在后的约定属于对在前约定的变更,并根据补充协议约定的标的物质量确定出卖 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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