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05-12 57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具体而言,人民法院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处理当事人之间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该意见第8条的规定,分割财产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 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需要注意的是,随着人民价值理念和生活方式 的转变,现今社会男女双方非婚同居、未婚同居的情形日益普遍,不同的非婚同居 关系时间长短不同,所建立的感情深厚不同,共同生活的经历不同,双方家庭之间 的联系程度亦不同,非婚同居双方关系的紧密程度,是人民法院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重要考虑因素。
根据该意见第10条的规定,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 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 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即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 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换言之,在非 婚同居情形中,如果非婚同居一方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由向另一方索取财物,在双 方解除同居关系时或者被索取方生活困难的,人民法院一般酌情判决索取方返还财产。根据该意见第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 的债权、债务时,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根据该意见第12条的规定,如果非婚同居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 未治愈的,人民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应给予该方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