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锡山区律师_锡山区合同/离婚/刑事律师
13151955559

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样如何处理

律师文集 04-18 434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经常存在订立合同的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并不一致的情 形。对于应由借款人还是实际收款人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 事实认定问题,即人民法院会将实际收款人作为证人或依当事人申请作为第三人 使其参与到诉讼中,并根据具体证据对实际收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真实关系进行
认定。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情况:
(1)订立合同的借款人可以证明其与实际收款人存在委托关系,即其是受实际 收款人委托订立借款合同,实际收款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借款人时,人民法院会判 决实际收款人承担还款责任。但是当出借人系基于对名义借款人的信赖才订立合 同时,出借人可以获得选择权,即可以选择向名义借款人还是实际收款人行使还款 请求权,但一经选择则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2)实际收款人收款系为借款人履行职务或受委托行为,此时应由订立合同的 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3)被告,即订立合同的借款人对订立合同的事实并不知情,这种情况下往往 是实际收款人冒名、借名订立的合同,则“借款人”此时由于并非法律关系的真正参 与人,自然不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只是订立合同的借款人应对此承担证明责 任,也即应当提供自己并未收到相应款项,借条等债权凭证非本人书写一类的证 据。被告提交了此类有效证据的,原告,也即债权人应当就被告与实际收款人之间 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委托、代理等授权行为或被告与实际收款人存在合作、借名的合 意。若债权人不能证明前述事实的,应当另案向实际收款人也即真正的借款人主 张权利。

相关文章

在线咨询
预约咨询律师

微信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