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05-30 525
当事人主张现金交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 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 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 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综合审查判 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对于数额较大的现金交付,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 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 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 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承担 相应的法律后果。
对于数额较小的现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债权人已经完成 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金额大小的界定,可根据出借人个体经济 能力差异等,由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