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06-16 530
通常而言,有以下几种类型:
(1)减价、修理、重作、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出 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重作、 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也即瑕疵担保责任。我国法律将瑕疵担保责
任也作为违约责任的一种。
(2)继续履行:继续履行与前述补救措施在学理上并称为强制履行。即履行合
同不完全时,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数量不 符合要求的,应当承担补足数量的责任。同理,买受人支付价款金额不符合合同要 求的,也应当承担补足全款的责任。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支付相应的 损害赔偿或违约金。在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时,若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且守约 方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一般会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在双方违约的情况 下,若尚不满足法定解除权产生的要件或拥有解除权的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 放弃解除权时,法院通常也会判决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履行带有强制性,这 种强制性由人民法院的裁判保障,在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的一方拒绝履行时,人民法 院会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使合同得以履行。
(3)损害赔偿: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损害 赔偿的责任,如迟延履行带来的可得利益损失、加害履行给对方带来的人身、财产 损失等。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可由双方约定,约定损害赔偿金在性质和功能上同 约定违约金类似,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二者往往不作明确区分。损害赔偿计算方 式也可基于法律规定,一般法律无特别规定的,以填补守约方的损失为原则,损失 包括现实利益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如《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 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 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4)定金罚则:定金为合同的一种担保,有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 定金四种。在违约责任中所适用的为违约定金。交付定金的当事人若不履行债务, 接受定金的当事人可以不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 据《担保法》的规定,合同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超过部分不具 有定金性质。此外,定金罚则一般只能于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
方可适用。
(5)违约金:违约金系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一笔金钱或其他给付。①在买 卖合同关系中以约定金钱给付为主。违约金分为赔偿性违约金与惩罚性违约金两 种。由于我国《合同法》第114条所体现的精神为违约金的主要功能是赔偿损失而 非严厉惩罚违约方,故而在司法实践中,若当事人未明确约定违约金为惩罚性违约 金的,则人民法院推定其为赔偿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在买卖关系中通常表述 为“×倍赔偿”“按合同标的额的×x%支付违约金”等,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迟延付
款时的罚息。应当注意的是,在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在特定情形下方能适用违约金 时,不能将违约金扩大至整个合同,在特定情形未出现时,即使存在违约行为也不 能适用违约金。
(6)保证金:除前述几种形式外,双方当事人还可约定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等形式保证合同履行。此为一种非典型性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