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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

合同纠纷 06-07 353

权利瑕疵指第三人对标的物可以主张权利,而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该事实 不知情或不应当知情。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况有,出卖人所转让的系他人所有 之物、标的物上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标的物系融资租赁等可能需要买受人购得 后对第三人承担一定义务的物。在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时,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 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在实践中一般表现为损害赔偿责任。此外,由于存在 权利瑕疵时,买受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可能无法实现,故而在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 时,买受人较为常见的请求除要求出卖人承担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时,还包括要 求解除合同。同时,在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特别是权利瑕疵时,往往伴 随着出卖人隐瞒标的物的真实情况,故而人民法院会认定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 买受人除可请求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外,还可选择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撤销合同。
与质量瑕疵担保有所不同的是,除了权利瑕疵不适用检验及瑕疵异议期间外, 虽然我国法律也规定了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 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人民法院还是 会综合考虑各种要素,出卖人若能证明买受人对于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时,买受人并不必然丧失请求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权利。此种情况在出卖人虽系有权处分但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抵押权,或标的物为融资租赁之 物时最为常见。在这些情形中,除非出卖人能够证明自己对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 权利已经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且双方对于第三人主张权利时由哪一方负担相应义 务作出了明确约定,买受人对此也予以认可,方可免于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在出卖 人不能证明前述事实时,买受人因标的物权利瑕疵而遭受相应损失的,出卖人应当 赔偿损失,但由于买受人在此种情况下往往亦存在过错,故在司法实践中采取的做 法一般是对出卖人的责任予以酌减。例如,标的物上已经设立了抵押权,而买受人 经查阅登记簿对此知情,但双方买卖合同中对于由谁涤除抵押权等关键因素未予 约定,或约定了由出卖人承担第三人主张权利时的相应义务,则在第三人主张权利 导致买受人无法对标的物行使相应权利时,出卖人仍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可根 据买受人的过错对出卖人的责任予以酌减。但在标的物系盗赃物、遗失物等所有 人非基于自己意志丧失占有之物时,若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或应当知道标的 物系盗赃物、遗失物,则不能要求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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