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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合同纠纷 04-06 472

一般情况下,若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当 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或者买 卖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明知或应知某种行为将会损害国家、集体或 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而共同故意实施该行为。若要证明合同当事人存在恶意串 通的情形,不仅需证明当事人具有侵害第三人利益的主观故意,还要证明当事人之 间有相互串通的行为。由于当事人恶意串通是通过表象的法律行为来掩盖并实现 其真正目的,因此,人民法院需要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方式、交易后果等,结合法律逻 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对其进行综合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 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 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故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等事实的 证明标准,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高于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一般证明 标准。具体来说,人民法院会通过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考察其订立买卖合同的时间、 订立合同的真实目的、合同约定内容、合同履行情况及当事人之间有无特殊关系 等,例如,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关系、关联关系或是家庭成员关系,或以当 时市场价或参照价为标准,判断当事人是否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行交易等。需 要注意的是,因恶意串通引起合同无效的情形,仅为该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方可 主张,如果诉讼当事人为合同主体而并非因该合同导致利益受损的第三人,则对于
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调以合形式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形式上是合选的,食 是在合同内容和合同目的上是违法的。在该情形中,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并 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背后掩藏的目的才是其内心真意。如订立买变合同,目的在下 逃避法院强制执行;企业间订立买卖合同,目的在于进行违法借贷活动;订立国际 货物买卖合同,目的在于走私货物等。此类买卖合同所掩盖的非法目的实际上 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买卖合同无效。实践中,人民法院的审理集 点常集中于既有证据能否证明当事人具有非法目的,常见的考量因素有:一、当事 人订立买卖合同的行为及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商业惯例或者常理,如以明显 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二、该买卖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如买受人是 否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了价款。
此外,如果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则合同无效。例 如,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 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 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 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该规定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强制性规定,并因涉及社会 公共利益,应属效力性强制规定,合同当事人违反上述规定未履行法定前置程序, 擅自签订转让合同的,则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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