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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的认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

合同纠纷 09-19 54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 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 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 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因此 人民法院在认定是否存在情势变更事由时,主要考虑相关客观变化是否属于合同 订立时当事人无法预见的情况。如当事人根据签订合同时的相关情况应当预见该变化,则人民法院认定该客观变化不属于情势变更而属于商业风险,对当事人变重 或解除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部分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的目的旨在相关事实构成情务 更后,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情势变更适用的前提是存在 成立的合同,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在发生了客观情势变化后已经经过协商解除了合同, 此时判断该客观情势变化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已无意义,人民法院不再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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