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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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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务人处分财产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行为行使撤销权,虽然是债权人的一项法定权利,但该权利应当在一定的期间内行使。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撤销权行使期间,该期间不得中止、中断或者延长。超出该期间,债权人的撤销权消灭。该条规定了撤销权行使的两种期间。
一是短期期间。该期间适用的前提是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有处分财产的行为,即债务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任何一项处分财产的行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债权人须在知道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债权人逾期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撤销权消灭。这是因为,由于债务人处分财产通常发生在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很难及时知悉,在适用短期期间时,对于不动产或者特殊动产转让的,受让人要取得财产所有权还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而物权变动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因此,法律规定的短期撤销权期间的计算点不是从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之日计算,而是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处分财产之日开始计算,且物权变动登记可以作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判断依据。
二是长期期间,即债权人在债务人的处分财产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撤销权长期期间的起算点和撤销事由的发生之日是一致的。如前所述,债务人转让财产行为从债务人和受让人签订财产转让合同之日起即发生处分财产的法律后果,此时,债权人的撤销事由已经发生就应当从此时计算撤销权期间。如果以财产变更登记之日作为撤销事由的发生之日计算5年的撤销权期间,既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也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目的。由于实践中登记过户的情况比较复杂,当事人如果不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就可能导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无限延长,使得经济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从而影响交易的安全和稳定,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因此,合同法第七十五条在规定了撤销权行使1年短期期间的同时,还规定了5年长期期间。涉及到物权变动登记等情况的,5年长期期间的起算应从债务人签订转让财产合同即开始计算,而不是以财产变更登记时间作为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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