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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合同中的信息披露与告知义务

公司法律服务 08-22 520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经营者对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 途、有效期限等信息的披露必须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但是 在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领域,特别是网络购物领域, 由于消费者无法与经营者就合同事项进行充分平等的协商,消费者在收到标的物 前也无法实际检验、试用,因此我国法律对包括网络购物平台和平台上的销售者在 内的经营者提出了更高的信息披露与告知义务履行要求,主要针对格式条款和商 品的具体信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 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 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在其适用过程中需要考虑网购等非实体店铺销售 领域的特殊性。如果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的方式披露“商品或 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 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必须符合《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第26条关于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规定,在判断是否构成“显著方 式”时,要充分考虑非实体店铺销售领域的技术特点。同样是信息披露,将信息放 在能够直接打开的网站主页,与放在经多次链接才能到达的页面,效果大相径庭。
一些电子商务经营者采用深度链接、分散消费者注意力等方式,对消费者获取信息 设置障碍,显然不构成本法所规定的“显著方式”。经营者违反上述信息披露的,应 当根据具体情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而言,导致消费者重大误解的,消费者 有权撤销合同;构成欺诈的,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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