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09-19 813
此处的一方违约,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 或买受人无正当理由迟延受领标的物,从而导致了标的物事实上并未交付。对于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买受人拒绝受领的,以出卖人完成修理 更换、重做等补救措施后买受人正式验收标的物之日为交付时间,故在此之前标的 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将标的物如期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无正当理由受领迟 延的,自买受人违反约定之日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此处的正 当理由,既包括前述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买受人拒绝受领,也包括出卖人迟延履行 而买受人对迟延履行未认可、出卖人未交付必要的单证、出卖人未发出交付通知或 交付通知未送达等非因买受人过错而导致买受人对标的物可以交付的事实不知情等。出卖人应就自己已尽到相应的交付义务,如送达交付通知、交付必要单证等承 担举证责任,若出卖人不能证明的,则推定买受人拒绝受领是正当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出卖人迟延交付导致买受人受领迟延的情况下,若买受人此 前对出卖人迟延交付予以认可,双方就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了一致,相当于双方对合 同的内容协商一致予以变更,在出卖人将标的物送至指定交付地点后买受人未及 时受领的,买受人仍应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若买受人 对出卖人迟延履行的行为尚未予以认可,则在买受人认可之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 风险都应由出卖人承担。
出卖人已交付主物的,从物、相应单证、资料等尚未交付并不影响买受人负担 主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标的物为种类物的情况下,在标的物特定前毁损、灭失的, 若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 定于买卖合同,则应由出卖人负担相应的风险。即出卖人只有在证明毁损、灭失的种 类物确为准备交付与买受人的标的物,方可进一步适用相应的风险负担转移规则。 此外,就域外立法例和我国学界的通说观点,在买受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则 自出卖人可以证明买受人预期违约事由出现之日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 给买受人承担,但我国司法实践中并无此类裁判出现,现行法律法规也未对此予以明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