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09-19 1,045
部分人民法院在对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进行区分时,认为情势变更是当事人 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主要针对经济形势、经济政策的巨大 变化,是国家对经济生活干预的直接体现。而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 风险,诸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部分人民法院会 根据该情势变化是否属于社会一般观念无法预见、风险程度是否超出正常人的合 理预期、风险是否可以防范和控制等因素来认定该客观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 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很难就自身无法预见客观变化进行举证。部分人民法院认为 由不确定因素引起的给商业主体带来获利或损失的机会是商业活动中客观存在的 商业风险。即便是国家政策的调整影响了标的物成本价格,只要相关政策并未直 接对标的物的成本价格作出调整或对标的物交易流通作出限制,人民法院则认定 当事人主张的情况变化属于商业风险,对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