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08-22 644
试用买卖合同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但该类合同附有买受人认 可标的物的生效条件,也就是说,买卖合同在买受人认可标的物时才生效。若买受 人经试用或者检验对标的物不予认可,则买卖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人民法 院在对试用买卖合同效力进行认定时,首先会考虑买受人是否明确表示同意购买 标的物,若明确表示同意购买标的物,则该试用买卖合同生效,若明确表示拒绝购 买标的物,则该试用买卖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若买受人未明确表示同意购买标 的物,人民法院则会考虑该情形是否属于可推定买受人同意购买的情形,即《合同 法》第171条规定的“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 买”。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41条的规定对于实践中存在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即支付部分价款的情形除非 合同另有约定,否则人民法院一般认为此时应视为买受人同意购买标的物;对于实践中存在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 用行为的,人民法院一般亦认为上述行为表示买受人同意购买标的物,买卖合同生效。
需要注意的是,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愿,不受其他条 件的限制。如果买受人对标的物的使用效果不满意可以拒绝购买标的物,除非构 成权利滥用,否则不受任何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2条的规定,如果买卖合同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 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或者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 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或者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或 者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人民法院一般不认为涉案合同为 试用买卖合同。因为上述约定或者对买受人在试用后拒绝购买标的物的权利构 成了限制,或者根本不符合试用买卖合同的特征,仅是赋予了买受人退换货的权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