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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是否必然导致婚姻无效

离婚诉讼 10-08 471

在司法裁判中,要认定是否存在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一般首先 判断案件中在先的婚姻关系是否存在,即是否具有已经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之 事实,或存在合法的事实婚姻关系;其次,一般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等判断是否 存在重婚的事实。对于在先的婚姻关系已经登记的,需要判断婚姻关系是否仍然 存续,是否具有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的材料,如果没有确定的离婚资料,则可以认定 在先的婚姻关系存续至今。若当事人再次进行结婚登记时,在先婚姻关系尚未解 除,则构成重婚,在后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一般予以宣告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5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如果在先的婚姻关系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手 续,但一直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1994年以前就已经具备夫妻关系的实质要 件,则一般被认定为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婚姻关系一经形成,非经法定程序不能解 除,故即使双方其后分开生活,将登记户籍信息为离婚,在户籍管理部门变更婚姻 登记信息等,如果未正式办理离婚手续,则依然认定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并未解除, 事实婚姻关系属于持续存在状态。此时如果一方与他人进行结婚登记,则被认定 为构成重婚。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 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2条的规定,认定存在事实婚姻关系需要同居时 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如果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如同 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法定婚龄的,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如果双方的同居关 系持续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时,双方依然不满 足法定结婚条件,则认定双方未形成事实婚姻关系,二人之间不属合法有效的婚姻 关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其后一方与他人自愿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的,如果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履行程序合法,则为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 构成重婚,其婚姻关系有效。
此外,由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各地的 婚姻登记制度较为混乱,可能存在双方结婚证不一致或登记无法查证等问题,因此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婚姻关系的认定还会结合当时历史情况、当地制度与 社会习惯,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与相关基层组织或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书加以 判断,如果能够证明存在重婚情形的,在后的婚姻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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