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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夫妻一方的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该出资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诉讼 05-05 384

(一)关于现行相关婚姻法解释的适用规则。《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仅限于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买不 动产,若父母的出资仅为所购买不动产的部分出资,则应当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
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仅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二)关于父母部分出资情形下,不同形式的认定。婚后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 为子女购买房产,夫妻双方支付剩余款项,若该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父母 出资部分应视为对其子女个人的赠与,赠与部分对应的增值属于自然增值,应当认 定为夫妻受赠与一方的个人财产;若该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者出资方子女 配偶名下,父母出资部分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赠与部分对应的增值应当认定 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有其他证据可以证实父母出资真实意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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