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锡山区律师_锡山区合同/离婚/刑事律师
13151955559

证券资产既有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亦有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

律师文集 07-29 485

证券资产既有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亦有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1条第1项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千问 题的解释(三)》第5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 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对于既有夫妻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投资, 亦有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投资的证券资产人民法院一般将扣除属于一方个人财 产的投资本金后的证券资产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基数。

相关文章

在线咨询
预约咨询律师

微信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