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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关系

律师文集 04-07 412


对于认定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 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 关系处理,这与法律婚姻中的财产关系有较为明显的区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同居关系的纠纷主要体现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两个问题上。
(1)同居关系中财产关系间题
首先,对于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认定的问题,由于双方的婚姻关系仅能从双方 办理结婚登记之时起算,因此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双方仅为同居关系。在婚姻关系起算之前,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能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其次,对于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认定问题,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 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这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 割原则有所不同。《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同居关系中强调需双方“共同所得”“共同购置”才为共有财 产。即双方共同生产经营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强调取得收入和购置财产的“共 同性”。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如养老金、住房公积金、伤残抚恤金、转业安置费、 医疗费等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 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 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的规定处理,即如双方当事人同居时间 不长,或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判决返还。但买卖、互易、彩票取 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对于共同债权、债务的处理,依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 见》第11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的规定办理。
实践中,人民法院会着重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债权债务为在同居期间 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证据。首先,当事人所举证据需要证明该债权或债务是 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的,如欠条上须有二人的签字。若仅有一人的签字,人民 法院需要考察在当事人在签字时,双方是否处于共同生活的阶段,进而判断该债权 或债务发生的时间。其次,当事人所举证据需要证明双方当事人具有合意,若该债 权或债务的发生是在二人的合意之下形成的,那么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债权或债 务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或债务。原则上,同居期间对外债权债务以实际 权利义务人和各自实际所占比例承担,即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为共同生活进行经 营和消费支出而承担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但不包括住房按揭贷款。同居 期间,当事人一方因日常家务与第三人发生法律行为而负担债务的情形下,应由双 方当事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负责债务的清偿。①一方能够证明对债权债务实 际所占份额的,在该债权债务实现后可转化为双方的内部权利义务关系,即根据双 方对财产的约定进行处理。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 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 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的,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 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同居关系,双方则无相互继承的权利,只能 根据扶养的具体情况,按照《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分 得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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