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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的款项是定金还是购车款

合同纠纷 04-15 552

交付的款项是定金还是购车款
原告、被告之间就路虎汽车买卖达成口头协议,但未明确约定标的物的型号 价款、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标的物的交付方式及交付期限等合同主要条款,经协 商未能达成补充协议,故口头协议不具备实际履行的条件,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口头 协议,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 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 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原告向被告付款4万元,双方对该款项的性质发 生争议。原告主张该款系购车预付款,被告主张该款系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 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 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被告双方并未以书面形式约定原告所 交付款项为定金,故被告主张定金权利,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交易习惯,原告向 被告所交付款项应为购车款。对于合同的解除,原告认为原因在于被告未按约 定的期限提供实车,被告则认为系原告违约单方解除合同,法院认为合同约定不 明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清,原告、被告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
任。
典型意义:
在买卖合同未约定标的物或标的物约定不明时,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一般尽可 能使合同成立并有效,也即从合同漏洞填补规则出发,尽可能使双方的合同具备履 行可能性。但若双方买卖合同由于对标的物约定的缺失而实在无法继续履行时, 人民法院便会认定买卖合同不成立,并判令双方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一般 而言,对机动车的型号、房屋的位置、型号等关键信息约定不明会导致买卖合同无 履行可能,继而导致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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