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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主合同条款变更时的处理

律师文集 04-18 563

在民间借贷主合同条款变更时,被要求履行保证责任的当事人会请求因《担保 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 定。”因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其不再承担 保证责任。对此,部分人民法院认为《担保法》第24条的立法意旨并非只要主合同 条款变更,未作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一概不承担保证责任。而是只有当主合同的 必要条款如合同履行数额、履行期限、货款用途等发生变更,同时加重了保证人的 保证责任时,才可适用该条款。且部分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 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 ,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 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 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 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 保证责任”,即使适用《担保法》第24条规定,保证人也并非免除了全部保证责任, 而是对主合同变更后加重其责任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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