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07-18 466
1.未约定借款利率
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的当事人经常采取简易的方式如通过口头、出具借条 等形式订立借款合同。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经常未就借款利率作出约定。由于借 款利率会影响债务人应返还利息的数额因此在诉讼阶段人民法院需对此情形下 的借款利率进行认定。《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 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 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依《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1款的规定: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 此,当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借款利息且债务人没有支付利息的行为时,应视为不支付 利息,人民法院对债权人请求支付债务人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2.借款利息约定不明
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对利息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时常发 生。在双方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时,多数人民法院认为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在一方 口头承诺支付利息但并无证据能够证明或双方当事人对约定利息的条款解释不同 时,可视为当事人对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形。
当民间借贷的主体皆为自然人时,多数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第211条及《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2款的规 定,认定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对借款利息约定不明时,视为不支付利息,对当事 人请求返还借款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部分人民法院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 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认为当事 人对借款利息约定不明时,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