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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分

律师文集 09-19 530

部分人民法院在区分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时,依《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规 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 力通常指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政府行为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要件,发 生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是可以解除合同并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而情势变更并 不要求达到合同无法被履行的程度,只要求达到继续履行合同会对当事人造成严 重的利益失衡的程度即可,且当事人主张情势变更的目的主要在于变更或解除合同,并不能使当事人当然地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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