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 05-05 564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离婚后财产纠纷中重要的内容。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 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 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无论是约定共同财产制或法定共同财产制,原则 上若能证明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无论是否为夫妻共同所为,他方是否认可, 均应推定为共同债务。对于非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凡经双方事先认可,也应由双方 共同清偿。凡为个人需要而支付的费用或负担债务,应由本人以其个人财产清偿, 他方无代偿义务。
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把握以下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须产生于双方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止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 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 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 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
1.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可以大致分为如下几类: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 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或双
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4)为支 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 费用所负的债务。(6)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共同生 产、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协商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①
侵权之债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目前绝大多数人民法院认 为,因夫妻双方共同产生的侵权之债应当属于关妻共同债务,因夫妻一方的个人行 为产生的侵权之债则需看具体侵权行为是否系因家庭劳动、经营等家事活动产生 或其收益归家庭使用,若未超出家事活动的必要范围或家庭因该行为享有利益,则 因此而产生的侵权之债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债权人应对侵权行为系因必要 的家事活动而产生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侵权之债以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产生的债务为主,以此为例,人民法院一般认为因家庭共同生活、生 产、经营、人际交往等活动开车出行,如接送子女父母等亲属、上班、营运车辆等致人 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