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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质、承诺转质和流质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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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质是指在质押期间,质权人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凭借质权人的身份以自己所 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立质权的行为。学理上将转质分为承诺转质与责任转质两 种。承诺转质,是指质权人征得质物所有人同意后,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设定较自 己质权有优先效力的新质权的行为,其担保数额可以超过原质权所担保债权范围。 责任转质,是指在质权人未征得质物所有人同意,将质物转质给第三人的行为,质 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转质人即原质权人负担,担保数额也不可以超过原质权所担 保债权范围。司法实践中有一部分案件涉及转质性质的判断,其核心判断因素在 于是否经过质物所有人同意。此外,还有一部分案件涉及责任转质的效力问题,大 多数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94条中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 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但我国《物权法》中并未 明确禁止责任转质,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责任转质有效。只有少部分人民法 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4 条并未废止,因此责任转质应为无效。
我国法律明确禁止流质条款。所谓流质条款,即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债务人 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此为防止质权人乘人之危,以不当低 价取得质物。但与流质条款类似的让与担保并不必然无效,司法实践中目前对流质条款和让与担保效力的判定形成了较为固定的裁判方式。多数人民法院认为当 让与担保的标的物为有体物时,相关条款构成流质而无效;若让与担保的标的物为 股权、债权等财产性权利时,相关约定并不构成流质条款,让与担保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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