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05-30 543
围绕借款人是否还款的纠纷,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证明责任的分配,根据“谁 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借款人主张其已经偿还借款,则应对还款事实的存在承 担举证责任,如借款人能够提供证实还款事实的录音、收据、转账凭证等证据,则应 认定借款人已经完成了证明其已还款的举证责任。
不过,司法实践中的情况要复杂得多:从实际情况看,有两种情况需要区别对 待,不可一概而论。一是出借人提供证实借贷行为成立的借条证据等传统书证的, 借款人负有法律意义上的还款证明责任,此种情况应无异议。二是出借人提供借 款人承认借款事实的录音或借款人当庭自认借款事实,借款人只是口头陈述并无 其他证据证实已经还款,此种情况应慎重处理,不可一概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的证 明责任。此种情况往往发生在亲朋好友等关系较为特殊的人员之间,出借人与借 款人之间借款时无借条等书证出现,根据常理,借款人还款时一般也不会有收条等 书证出现,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不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承担了较大的风险,也是对 借款人的信任,还款时借款人不可能做出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条这种极端不信任出 借人的行为,而出借人提供的借款人承认借款的录音很有可能是借款人不知情的 情况下录制的。录音证据具有特殊性,虽能证实借款成立,但不可能要求借款人在 不知情的情况下仍对出借人录音。同时,在出借人提供录音证据或借款人自认的 情况下,却要求借款人提供确切证据证实已经还款,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显然是不公 平的。
因此,考虑到民间借贷中往往不能做到证据的翔实充分,对于还款事实的证 明,人民法院采取优势证明标准,即借款人提供的多份间接证据均无法单独证明还 款事实,但间接证据整体联系起来能形成证据链并具有明显优势时,即应当认为其 已经尽到了举证责任。这也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的一种具体体现。在此试举一例:一般而言,借款人归还借款后出借人会撕毁借据,因此借款人对此事实加以 陈述,而出借人又无法提供相应债权凭证的,借款人就会被认为已经尽到了相应的 证明责任。借据撕毁后又黏合的,出借人持此借据起诉,而借款人主张已经偿还借 款但除借据已经撕毁的事实外无法举出其他证据时,二人都需要对借据撕毁后又 黏合的原因作出解释。臂如出借人会主张借据系被自己子女玩耍时撕毁后自己又 加以黏合,而借款人会说系自己归还借款后出借人当面撕毁借据,事后又黏合。此 时,人民法院就会根据当事人此前的陈述情况,看当事人陈述是否存在矛盾和不合 常理之处,并结合出借人和借款人事后的相应表现对二人所陈述事实的真实性加 以判断。例如,借款人此后在出借人要求还款时与其产生争执甚至主动报警,人民 法院就认为结合借据曾被撕毁的事实,借款人的证据已经能够形成证据链,从而支 持借款人已经还款的主张。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都难以辨别真伪时,人民法院 则往往更倾向于保护债权人也即出借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