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 10-08 829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陈某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2.彩礼是否需要返还。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当地风俗,彩礼的给付人与收受人系以男女双方的家庭为单位,收受人一般为女方的父母。故本案原告严某以包某及其母亲陈某为诉讼当事人,既符合实际的权利义务状态,也有利于本起纠纷的解决。对包某、陈某关于陈某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按照习俗进行的给付,如果双方未能结婚,则无法实现给付彩礼的目的,给付彩礼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予以返还。本案中,包某、陈某认可收到了彩礼17万元,本院予以确认。包某、陈某均表示在男方家的嫁妆不再取回。考虑到双方已按当地习俗举行仪式,共同生活已达半年,并结合本案系因女方经常向男方借款引起的矛盾,及女方为结婚购买了嫁妆在男方家庭使用的情况,本院酌定包某、陈某返还彩礼12万元。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包某、陈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严某彩礼12万元;
二、驳回严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