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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交付时间无法确定的风险负担认定

律师文集 09-19 370

此处的交付时间不明指因无法确定双方何时交付标的物,故而无法确定风险 应由哪一方负担。交付时间应如何确定及具体的证据运用在前面章节中已有相应 说明,简言之,双方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双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双方当事 人之间的补充协议或交易习惯确定交付方式,采取现实交付的,以买受人取得标的 物占有之日或货交第一承运人之日为交付时间;对于何时取得占有难以通过外观 直接确认的,如对地上附着物买卖,若是双方无特别约定,推定双方为同时履行,以 买受人付款之日为取得占有之日。标的物为不动产的,以办理了相应的交付手续 之日为买受人取得占有之日。此外,若是因标的物质量等原因买受人拒收标的物 的,以完成修理、更换、重做等补救措施后买受人正式验收标的物之日为交付时间。 采取简易交付的,以双方合同生效之日为交付时间,采取指示交付的,以指示最终 完成即合同生效、相应权利凭证已经交付,请求权让与的通知已经到达第三人之日 为交付时间,采取占有改定方式的,以占有改定协议生效之日为交付时间。 在标的物尚未交付时,若是补充约定和一般交易习惯都无法确定应当交付的 时间或期限,在实践中的处理一般为约定买受人付款在先的,出卖人应在收到买受 人货款后的合理期间内交付货物;未约定买受人付款在先的,出卖人随时可以履行 交付义务,买受人也随时可以请求买受人履行,但是应给对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无特别约定且双方都已有履行准备时,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之时视为应当交付标 的物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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