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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中的子女抚养问题

离婚诉讼 04-07 408

同居关系的人身关系问题
同居当事人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与同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适用《婚姻法》中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 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 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 护,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 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婚姻法》第36 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 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 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 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母方生活,不直接抚育子女的一 方应当支付子女的抚养费至子女十八周岁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 时,哪一方抚养非婚生子女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 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且母方同意,也 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 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会根据非婚生 子女的年龄大小,同居双方当事人的抚养能力等情况,按照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标准进行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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