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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cc 离婚诉讼的管辖分析

锡山区律师 05-12 388

xcc 离婚诉讼的管辖分析

案由精析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的管辖也同样遵循该诉讼管辖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适用“原告就被告” 的原则,在特殊情况下适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此外,在婚姻关系领域还存在一 些特殊的规则,因此有必要分情况对离婚诉讼的管辖进行梳理。

裁判思路

1.一般离婚诉讼的管辖

关于级别管辖,在离婚诉讼中,绝大多数的案件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 理,只有少数诉讼标的额较大的离婚案件才会在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所以中级 人民法院很少受理一审离婚案件。

关于地域管辖,遵循《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首先,对于住所的定义, 《民法总则》第25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 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其次,经常居住地是指公 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 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 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即如果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 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实践中,离婚诉 讼管辖问题的关键是要区分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居所。人民法院对于经常居住 地的认定标准,就是公民离开住所后,在其他地方开始居住时为标准。只要当事人 能够证明自己在其他地方开始居住的时间,这个时间就可以认定为其经常居住地 的起算时间。如果当事人无法证明,人民法院则会参考暂住证、公安局的户籍证明 以及居委会的证明等来确定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起算时间。①

2.特殊离婚诉讼的管辖

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原则上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即原则上由被告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存在几种特殊的情况,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有所不同。依 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 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 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 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也即,在这几种例外的情况下,由原告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 施的人以及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无法确定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或 者对于原告而言十分不便,而且还会给法院增加负担。因此在这几种情况之下,由 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仅方便了原告起诉,同时也保护了原告诉权的行使。

此外,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 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考察夫妻双 方是否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若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则由被告经常居住 地或者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若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则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军人离婚诉讼的管辖

军婚是指夫妻一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的婚姻。现役军人和普通公民

一样,享有婚姻法上的权利,同时履行婚姻法上的义务。对于军人离婚诉讼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下列民 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三)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 的选民资格案件;(四)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第2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地 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一)军人或者 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二)当事人一方为 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三)当事人一方 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四)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港 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 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五)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六)申请认定 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可见,人民法院在确定军人 离婚诉讼管辖时需要考察双方当事人是一方为军人还是双方为军人。若双方均为 军人,则应该由军事法院管辖,若双方有一方是军人且不涉及机密级军事秘密,则 应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确定管辖法院,但若一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 出诉讼,则军事法院应当受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 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于军事法院和地方法 院均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应以先立案为标准判断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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