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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诉讼的管辖

锡山区律师 04-17 285

军婚是指夫妻一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的婚姻。现役军人和普通公民
一样,享有婚姻法上的权利,同时履行婚姻法上的义务。对于军人离婚诉讼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下列民 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三)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 的选民资格案件;(四)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第2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地 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一)军人或者 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二)当事人一方为 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三)当事人一方 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四)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港 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 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五)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六)申请认定 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可见,人民法院在确定军人 离婚诉讼管辖时需要考察双方当事人是一方为军人还是双方为军人。若双方均为 军人,则应该由军事法院管辖,若双方有一方是军人且不涉及机密级军事秘密,则 应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确定管辖法院,但若一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 出诉讼,则军事法院应当受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 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于军事法院和地方法 院均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应以先立案为标准判断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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