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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中的付息期限

合同纠纷 07-18 380

在现实中,采取简易方式如通过口头协议、打欠条等方式订立合同时,很多当 事人未对借款利息的期限作出约定,将会影响当事人对借款利息的履行并发生争 议。部分人民法院认为,在当事人对付息期限未形成合意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 就期限条款进行磋商。磋商不成时,付息日期的认定可参考适用《合同法》第206 条关于还款期限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 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即债务人可以随时支付利息,债 权人也可以催告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根据《合同法》第205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 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 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 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部分人民 法院推定当借款期限不满一年时,债务人应在返还借款的同时支付利息;当借款期 限超过一年时,债务人应在每年的借款日期支付利息,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于返 还借款的同时支付利息。
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 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部分人民法院认为在当事人无法对付息期 限磋商一致时,可通过当地交易习惯确定付息期限。不管当地的交易习惯是按月 付息或按年付息,只要不侵害当事人或第三人利益,通常对该习惯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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