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07-18 496
民间借贷中的复利,是指在经过一个计息期后,债权人将应得的利息和本金相 加,共同成为下一个计息期中的本金。
对于民间借贷中的复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若千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5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 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子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数计息。”部分人民法院认为在民间借贷中,利息的计算应当以本金为基数计算即 应严格区分利息与本金,对当事人之间复利的约定持否定态度。对债权人请求债 务人支付复利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 条的规定,部分人民法院认为在民间借贷的当事人自愿采取复利计算方法计息时, 若前期借款利率没有超过24%,后期借款本金可约定为前期借款本息之和。同时, 在双方当事人约定后期借款利率后,期满应付的本息之和只要不超过以最初借款 本金为基数、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本息之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请求 支付复利的主张予以支持。